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1、2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3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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