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
公安 | 拘留后提请逮捕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日 |
特殊情况 | 延长1-4日 |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长至30日 | |||
检察 | 批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日 |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
重大复杂 | 20日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日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日 | ||
公安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
在158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 延长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58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 | |||
检察 | 审查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延长半个月 | |||
认罪认罚的,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10日至15日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公安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
检察 | 审查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公安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
检察 | 审查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日 | |
审理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二个月 | ||
至迟 | 三个月 | |||
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三个月 | |||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检察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一个月 | |
人民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
检察 | 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日 |
不服裁定 | 5日 | |||
延长期限 | 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