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和时限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公安
机关

拘留后提请逮捕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日

特殊情况

延长1-4日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延长至30日

检察
机关

批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7日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日

重大复杂

20日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日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日

公安
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在158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58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半个月

认罪认罚的,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10日至15日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人民法院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0日

审理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二个月

至迟

三个月

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检察
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一个月

人民
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当事人

上诉
抗诉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

10日

不服裁定

5日

延长期限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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